作者:梨树县其域畜牧养殖业设备合伙企业-官网浏览次数:641时间:2026-03-16 01:04:04
十年前,配偶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并结合给予目的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婚前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在离婚诉讼中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

庭审中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
法院审理认为,